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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按照客观事实推导就不难发现,帮只是借口,在做这件事的时候人一定会本能的考虑自己,如果真能做到“舍己为人”,也就不会在事发之后反口了。
我没有在本文强调友谊亲情,因不太相信犯罪的是一个“无私”的帮另一个人,趋利避害是人性本能。
不是说绝对不会出现帮忙的情况,就是需要特定对象,特定性格。如果帮忙者比较“愚”,冲动容易受到摆布,或是本就抱着需要发泄的心情,并且和被帮助的人有着世界上他人无法取代的情感连接,倒是有这种可能。
哪怕是亲人犯罪,帮忙的几率会大一点点,也要看是谁,什么情况,双方的性格。
相比友谊亲情,动机是更复杂多变的东西,它的触发点既随机又有必然性。
我们通常说的犯罪动机是依据法律定性犯罪的标准,是可以用客观证据来证明的。
然而广义的心理层面的动机,在法律之外以一种碰不到的形式存在着,它可能只是一个念头,没有留下痕迹,可能只有当事人知道,或者连当事人自己都没意识到。
ps,一个人犯罪后被另外一个人撞到,出于情感,对方的恳求或是要挟,这个人不得不“帮”,属于被拉下水。这种情况不能叫共同犯罪。
第64章
三个人的绊
有些人在遭遇极端的一眼望不到头的,自己无法解开的困境时,会生出某种“同归于尽”的想法。
当然,是对那些始作俑者。
就像戚晚、辛念认定她们的生活这样糟糕全是因为张大丰一样,郗晨也有类似的想法,只不过除了张大丰之外,她们各自还有要追讨的对象。
戚晚对安闲那薄弱的母女情已经摇摇欲坠,辛念同时还计较着算计她的那个男生。
不过辛念相对理智点,她认为自己也有问题,她不该上裸贷的当,她那时候是可以选的,并没有人逼她。
至于郗晨,她要讨伐的人就有点多。
说讨伐也不恰当,最多是记恨,这里面不只有张大丰、靳寻,也有荞姐。
但因为太多事堆积,她的心脏也容纳不下那么多情绪,又要冷静,又要想办法脱身,又要恨人,实在没办法负荷了就只能做减法,先甩掉最没用的包袱。
辛念问郗晨:“你恨他们吗?”
恨,自然是恨的,但这种恨并非用尽全身力气去记住的恨不同,它似乎只是一种状态,如同流水一般无害的存在着,渗透着。
郗晨是这样说的:“我应该恨,但我不想这样。”
辛念不懂:“什么意思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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