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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部分(第1页)

因此,在这方面,网络沸腾的舆论声中,我们可以想象到,绝大多数发言者都是怀着非常朴素的正义感来发表言论的;但我们也要看到,这种民意以朴素的一己之好恶,随着新闻的热炒、事件的升温,渐渐也蒸腾至沸点,往往会灼伤社会的真实性和公平性。

所以,要提倡的是理性民意,而要撇除趋众性的“非理性民意”。

当“郎顾之争”进行到纵深的时候,网络舆论不可谓不盛,但这种一边倒的情境却并不见得会对事情本身有所助益,反而可能由于任意发泄对社会现实的不满,妨碍了社会评价的公正。

顾雏军向郎咸平提出了诉讼后,郎顾公案成了网络论坛最热的焦点之一。网络舆论呈一边倒的势头,频频有报刊评论搬出据“新浪网的民意调查表明,郎咸平的支持率高达近90%”来作引证。

笔者当时正在某地调研,在一线市场的摸爬滚打中,公司只要有任何一点点的风吹草动,竞争对手都会拿来无限的放大,危言耸听,以达到打垮科龙、抢占市场的目的。就如郎顾之争这样的事,经常听到经销商或竞争对手的业务员说你们科龙的老板怎样怎样,科龙也怎样怎样。这种不了解事实真相、却爱大嚼舌头根子的风气,令人非常反感。转念一想,网上的舆论不也一样吗?网络舆论只不过是把现实中的言谈搬到网上而已!在不明真相之前,谁都可以上网发个帖子议论一下,至于责任却不必担当。当时,出于对科龙的热爱,也出于对非理性“民意”的担忧,笔者选择了该地覆盖面最广的某都市报,连续发表短评,评析对郎顾公案中非理性“民意”的担忧。

第一篇《非理性“民意”不能说明什么》,发表在8月26日:

非理性“民意”不能说明什么

学者郎咸平的质疑,一时间引发舆论哗然,被涉及的名企成了众矢之的,一些评论者以“新浪网的民意调查表明,郎咸平的支持率高达近90%”来佐证民心向背。

可惜,这样的“民意”并不能说明什么,相反,它恰恰证明了我国政府大力推行“以法治国”的道路上,无时无刻潜在着的一股汹涌暗流,这种暗流就是非理性“民意”。“民意”加了引号,意思有二:一是这种“民意”的盲目冲动性,完全有悖于“法治”的理性;二是这种“民意”极可能是某有舆论话语权的机构,引满腔热情的群众入毂以达到某种目的的产物。

就这一事件而言,被郎点名的这些企业由于关系重大,还不曾全面作出反应。只有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作出了强烈反应——起诉的决定。格林柯尔被总结的“安营扎寨、乘虚而入……”七宗罪,怎么看都不像一个严谨、充满实证理性的经济学家的口吻,倒给人一种格林柯尔是盗贼的印象,引起官司也在意料之中。郎的言辞也处处激发观众的共鸣,比如称格林柯尔的律师函在威胁他,虽然这仅仅是个人臆想。在这种情形下,郎已经成为一个符号,一个被人们广泛认同的正义的符号,引领舆论走势。

在“民意”这一方,郎完全占了上风。然而,在法治的另一方,事件还只是个开始,毕竟,遭受起诉的郎教授要证实自己的言行确凿,没有言过其实。既然事件未完结,一切有待于司法取证以得出公正判决,就提供给我们两种可能。在这样的前提下,“民意”真的不能说明什么!

紧接着,针对报纸上出现的商榷文章,笔者又写了一篇《“郎顾公案”呼唤理性民意》,发表在8月31日的该报上,以为回应:

呼唤理性民意(2)

“郎顾公案”呼唤理性民意

贵报8月29日时评版刊登的某先生《法治社会需要民意》一文,对笔者刊登于8月25日时评版的文章《非理性“民意”不能说明什么》进行了“驳斥”。笔者觉得有必要再阐述一二。

某先生笼统地将笔者意思臆断为“法治是少数专业人士的事,多数人的意见是盲目的”。只是笼统的推断,曲解原意,这种非此即彼的推敲法往往是经不住推敲的,与笔者原文也并不在一个层面上。笔者并无意把“少数专业人士”与“多数人的意见”割裂开来,否定法治社会中民意的重要性。将民意一词加上引号是特指那些非建设性、非理性的宣泄,以与理性民意相区分。笔者针对的是非理性“民意”。

说到此,先来感受一下何为真正的民意。去年的孙志刚事件后,许志永等3位法学博士以公民的身份,就《收容遣送办法》的违宪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建议书,从而使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;古先生所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也是理性民意的很好体现,通常,陪审团由所在社区的12个普通公民组成,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,以达到让公民有秩序地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目的。但是,以此典型例子来笼统说明民意的重要作用,也正是没看到还有披着民意外衣的非理性“民意”!

这种“民意”往往以头脑中的经验值为阐发点,以盲目的冲动、热情示人,对事情的结果不大关心,注重过程的情感宣泄。好比两个人打架,围了一大堆看热闹的,也有人拉架。同样是关注,民意就像其中的“拉架”,由于建设性、理性,于事态有益;非理性“民意”则好比“看热闹的”,于事态无补,只会留下些喧腾的气息。就前面所举孙志刚案来说,有别于许志永等三博士的,是大堆人耽留于对受害者同情、对收容站人员痛斥的层面,宣泄一下然后随着岁月流逝而烟消云散,只有以三博士为代表的理性民意,对最终废除不合理的法规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;再如陪审团制度的确立,也在于把隐身于网络、街巷的具有破坏力的激情民愤重塑为审慎的公民理性。所谓非理性“民意”,正是有悖于法治的理性,无形中成为潜在的一种汹涌暗流,因而需要区分,不宜倡导。

探讨了民意与“民意”的区分后,平心静气的再来看郎顾公案中新浪网的调查何以被归入非理性“民意”中。自学者郎咸平抨击民企始,到格林柯尔老总顾雏军诉诸公堂,网站的大量文章从标题到内容几乎清一色郎的正面报道,然后在文后设置简单的“您如何看待郎咸平有关格林柯尔的文章?”调查,从传播学的角度讲,就是事先为大众设置好了议程,以引网友入毂,此为其一;其二,正如南方都市报《经济学家哪去了》一文所言“对于大众来说,自是不能对格林柯尔的操作进行权威评点,因为我们不懂。”郎所获的近90%的压倒性支持率有多少“不懂”的人的成分呢?结果不言自明。

郎顾公案呼唤理性民意。经济学家已陆续对此公案做出了回应,如8月28日的中国企业家论坛深圳年会上,张维迎为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糟糕舆论环境而痛心,他对“民意”的另一番阐述是“多数人的情绪,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代表多数人的利益”。所言极是,毕竟许多时候,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。郎顾公案需要的是对国资民企的出路做出建设性、理性的探讨,而非喋喋不休的意气宣泄,唯有如此,才能说是真正的公民意识的觉醒!

这篇文章的发表,可以说,为公民的理性思考提供了自己的见解,达到了自己的目的。而且,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共鸣,可见持相同意见者不在少数,以下这篇《90%网民等于人民吗》就是一位女性读者响应笔者观点的一篇短评:

90%网民等于人民吗

通读贵报刊登的《法治社会需要民意》文章,笔者认为该文偷换了“人民”与“多数人”这两个概念,导致“民意”被歪曲。

作者认为“人民即多数人,多数人即人民”,而实际上“人民”与“多数人”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,虽然其有相似的内涵,但是不能用来互相指代。新浪网上90%的网民无疑是该网网民中的多数人,但这90%能代表所有的网民吗?中国的网民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又是多少呢?90%的网民就等于人民吗?

如果网民投票真的能代表民意的话,我们不妨做以下假设:要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,只需在网站开辟投票栏,是判三年还是七年,全看投票率的多少就行了,无须法官参照刑法掂量斟酌了,倒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。这种逻辑我们能接受吗?

建设法治社会,我们当然需要民意,但是正如李国华先生所倡导的,我们要的是理性民意,而不是那种不问事实就高呼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的非理性民意;那样的话,很容易走向民主的反面,导致“多数人的暴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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